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被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7.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87.50元。
代理审判员张秀明
二○○九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