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丽霞诉被告梅红刚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凯
二○○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艳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