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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丽霞与梅红刚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一初字第1046号

原告顾丽霞诉被告梅红刚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凯

二○○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艳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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