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8)隆执字第175号黄某某诉申秋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隆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申秋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X镇X村X组。

黄某某诉申秋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秋平未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黄某某保证合同款x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670元的义务。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秋平已外出,地址不清,家有三垛二间三层的红砖房屋一座,另在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社滩头信用社的股金x元,股金号为x元、x元)已冻结,其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杰军

执行员罗三球

执行员邹军志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启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