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申秋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X镇X村X组。
黄某某诉申秋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秋平未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黄某某保证合同款x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670元的义务。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秋平已外出,地址不清,家有三垛二间三层的红砖房屋一座,另在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社滩头信用社的股金x元,股金号为x元、x元)已冻结,其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杰军
执行员罗三球
执行员邹军志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