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被告徐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20日9时40分,在本市X路X路约2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浙x的小客车和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已支付原告胡某疗费人民币1198.90元、救护费人民币157元;
二、被告徐某应于2010年11月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人民币438.50元、误工费人民币1034.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526.6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