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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王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31日10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牌号为沪x小型轿车在本区X路X路约10米处行驶时,同原告陈某某乘坐的牌号为浙x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11月9日前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584.30元、误工费473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750元、交通费38元、鉴定费900元,共计人民币8452.3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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