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X道99弄X号X室。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X道99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XX,女,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秦X,女,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张XX诉被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张XX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XX、张XX负担。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