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黄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2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补缴2008年11月至2010年6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委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1、2008年12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2、终止劳动关系的2个月经济补偿金6400元,3、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7月12日拖欠工资4413.80元,4、要求被告补缴2008年11月至2010年6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陈某人民币1万元;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华苏芳
书记员朱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