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某区XX街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姚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原系姻亲关系,被告于2008年4月22日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于1年内归还。2009年7月被告曾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因尚余欠款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以致引发诉讼。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XX于2011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55元,由被告姚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