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海滨,江苏宿迁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宿迁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沟曲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江苏宿迁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沟曲酒厂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2月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06年1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1505元,由原告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辉
审判员万炎
代理审判员高曼丽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汤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