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岳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岳岗村。
一审第三人:郑州绿金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王某甲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岳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岗村委)、郑州绿金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园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王某甲与岳岗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岳岗村委在王某甲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包土地构成违约。一、二审法院以绿金园公司已在承包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为由,认定不宜再恢复原状,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岳岗村委、绿金园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岳岗村委以大多数农户同意为由,对村东433亩土地进行整体流转,其中包括王某甲承包的3.024亩土地,岳岗村委未经王某甲同意,将其土地收回发包给绿金园公司经营,导致王某甲无法行使土地经营权,岳岗村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王某甲原承包的3.024亩土地,因绿金园公司承包后,对所承包的433亩土地进行了大量投资,已实际形成了集体集约化生产,建立了厂房、智能化玻璃温室等设施,根据经济效益的原则,不宜再恢复原状,故原审判决岳岗村委为王某甲调整同类等量土地并无不妥。岳岗村委因违约应当赔偿王某甲相应的经济损失,岳岗村其他同意土地流转的村民已按约定领取了土地流转承包款,故原审判决参照其他村民领取的承包款数额计算王某甲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综上,王某甲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足,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刘晓光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