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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XXX,暂住上海市崇明县XXX。

委托代理人徐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X。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XXX,暂住上海市崇明县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张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长黄某锦

审判员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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