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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56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庆某,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新证据,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3日下午四时许,郑州市建材大世界东建材失火,造成直接损失x元。经消防部门认定失火原因为东建材沿郑汴路X号商铺二楼中部偏西北处首先起火,排除放火、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自燃等引起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灾引起火灾,引起二楼货物蔓延成灾。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郑州市市场发展局东建材市场管理中心主管消防安全的保卫部门负责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没有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也没有与商户(略),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本案损失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其已经尽到了职责,没有玩忽职守。其辩护人辩护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交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登记表及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尽到了职责。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16时许,郑州市建材大世界东建材发生火灾,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x元。经消防部门认定失火原因为东建材沿郑汴路X号商铺二楼中部偏西北处首先起火,排除放火、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自燃等引起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灾引起火灾,引起二楼货物蔓延成灾。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受郑州市市场发展局东建材市场管理中心委托主管消防安全的保卫部门负责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也未与商户(略),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本次火灾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兰(郑州市市场发展局建材市场管理中心主任)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6月2日到东建材负责全面工作,在上任后多次召开会议,部署消防安全的预防、治理、检查,签订了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指定保安部李某某负责市场内的消防安全,以及市场内的车辆交通管理、道路畅通,并要求每天检查市场内的电、气,并且做好日志。

2.证人夏×(系郑州市市场发展局建材市场管理中心经营副主任)证言证实,市场的消防安全由保安部李某某负责。市场有一辆消防车,但一直不能使用。

3.证人郑×云、赵×顺证言均证实,在东建材工作期间,消防工作由保安部李某某分管,且消防科负责人也没有向其汇报过消防车的维修情况。

4.证人姜×平(系郑州市市场发展局建材市场消防科科长)证言证实,2009年6月18日,因该单位对所辖店面安全方面未经验收,让店面擅自开业投入使用,郑州市金水区消防大队和派出所责令该单位停业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其单位只交了罚款,并未停业整顿。

6.证人沈×华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5月份至2005年5、6月份在东建材市场从事安保、消防工作。2009年东建材的消防安全检查其没有参与,侦查机关让其辨认的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上的签名不是其所签。

7.证人王×(系郑汴路东建材市场北大门东侧X号商户)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3日,其经营的商户发生火灾,在其经营期间,没有人让其(略),市场基本上每年在给灭火器换粉的时候检查消防安全,一年就去一次。其经营的那排商户没有消防设施,也没有消防通道,电线随意乱扯,车辆进不去。北门口停一辆消防车,但是四个轮子没有气,车上没有水,长期没人修理。其同时证明,侦查机关让其辨认的2008年12月9日与东建材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上不是其签名。

证人关×(系郑汴路东建材市场北大门东侧X号商户)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3日的火灾造成其损失约五六万。其和市场管理处没有(略)。在其经营期间,管理处基本上每个月对市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有时不定点去查,但不是每天都去。

证人李×宇(系郑汴路东建材市场北大门东侧011、X号商户)、万×(系郑汴路东建材市场北大门东侧X号商户)证言均证实,在其经营期间,没有和东建材签过消防安全责任书,安全检查也不是每天都去,消防车不能使用,很多商户也没有灭火器。且证人李×宇证实火灾造成其损失四、五十万元。

8.郑州市金水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9年4月11日对郑州市建材大世界东建材市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及责令限期整改。

9.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出具的现场照片证实了火灾的现场情况及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10.郑州市金水区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起火原因为郑州市建材大世界东建材沿郑汴路X号商铺二楼中部偏西北处首先起火,排除放火、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自燃等引起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灾引起火灾,引起二楼货物蔓延成灾。

11.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批复证实,郑州市市场建设发展中心系副县级事业编制。郑州建材大世界的企业营业执照证实,该单位系全民所有制性质。

12.建材大世界东建材出具的证明证实,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该单位担任消防安全科科长。

13.李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是东建材市场保卫科科长,负责市场内安全保卫、消防、车辆疏通、防火防盗等安全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成立了一个专门管理消防安全的小组,主要负责检查消防安全,签订消防责任书,小组直接由其负责。因为市场内消防通道堵塞,公安机关对其下过整改通知书。市场有一辆消防车,火灾发生前一直无法使用。且其供述了参与2009年11月23日火灾的事情经过。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相关职责规定,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及辩护人辩护称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X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第二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郑州建材大世界东建材的安全消防制度第六条第1项规定,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巡查和值班记录。对值班和巡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郑州市建材大世界东建材作为从事经营的市场,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受单位指派负责消防的负责人,具有履行消防安全的职责,但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中不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消防制度,不进行每日的防火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不遵守公安消防部门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其行为与本次火灾事故有因果关系,造成损失人民币x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尽到了职责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沈×华、王×证言均对参与巡查及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真实,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审判员张鹏鹏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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