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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0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信刑初字(2008)第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杨××之妻),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系被害人杨××之子),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系被害人杨××之女),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系被害人杨××之母),女。

委托代理人方秀荣,系罗山县法院退休干部。

被告人陈某丁,男。

辩护人孙某、陈某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秀荣,被告人陈某丁及其辩护人孙某、陈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丁在罗山县X乡X村其岳父家酒后与被害人杨××及马××、马××等人用扑克牌比点子赌博,因下赌注,陈某丁和马××发生争执、厮打,当杨××上前劝阻时,陈某丁又对杨××腹部打了两拳。之后,陈某丁来到附近村民郑××家,以宰杀兔子为由将郑的杀猪刀借走藏在身上,来到马××家中意欲行凶。马××见状躲避到他人家中,杨××将陈某丁劝走到刘某刘某瑞家厨房西山墙处。此时,陈某丁又用拳头殴打杨××,当杨××欲还手时,陈某丁掏出杀猪刀对杨××臀部猛刺一刀,致杨××左股动脉起始段完全性横断,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行凶后,被告人陈某丁畏罪潜逃,2008年6月14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陈某丁供述;(2)证人马××、马××、郑××等人证言;(3)现场勘察笔录、照片;(4)物证、书证;(5)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丁酒后寻衅,持刀行凶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6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丁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其系初犯罪、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丁在罗山县X乡X村其岳父家酒后与被害人杨××及马××、马××等人用扑克牌比点子赌博,因下赌注,陈某丁和马××发生争执、厮打,当杨××上前劝阻时,陈某丁又对杨××腹部打了两拳。之后,陈某丁来到附近村民郑华山家,以宰杀兔子为由将郑的杀猪刀借走藏在身上,来到马××家中意欲行凶。马××见状躲避到他人家中,杨××将陈某丁劝走到刘某刘某瑞家厨房西山墙处。此时,陈某丁又用拳头殴打杨××,当杨××欲还手时,陈某丁掏出杀猪刀对杨××臀部猛刺一刀,致杨××左股动脉起始段完全性横断,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行凶后,被告人陈某丁畏罪潜逃,2008年6月14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丁的供述:那年正月初五的上午,我到我岳父(刘某村)去拜年,好象我女人也去了,中午吃饭的时候,有我二舅头马××,我和我丈母娘(姓刘,现在已死亡)三个一起吃饭,我女人上没上桌我没记清,中间我和马××二个喝了很多酒,那时我已经要喝醉了,我估计杨××听说我过来了,他也过来了,他是在我吃饭快结束的时候过来的,他过来后我们三个人接着喝酒,喝着喝着,马××在谈话中就吹牛说他混的好,嘲笑我混的不中,我不服气就和他抬杠,和他吵了十多分钟,后来吵毛了,我就说要打他,他也说要打我,杨××在中间劝架,当时我怕吃亏就回去了。我回去走路上想这件事,越想越生气,当我走到我组的郑家湾的对面,我知道那湾里郑××是一个杀猪屠夫,我就想着到他那里去借把刀去找马××的事。我径直到马××家,我去的时候他正和杨××在厨房里烤火,我去了以后对马××说你不说你能吗,咱两个搞哈,他也站起来要和我两个搞,朝我面前扑,杨××就脱架,边脱边说你们两个还搞么子,要搞咱两个搞,我说跟你搞就跟你搞,我怕你呀,他说咱两个出去,我说出去就出去,然后他站起来往外走,我就跟在他身后,马××跟在我身后,出了马××的大门走到一个胡同里,是马××通往塘边上,两边邻居房子中间的一个胡同,还没出胡同,我从后面就掂出刀,撵上去朝他屁股捅了一刀,把刀拔出来,杨××走了约有几米,一歪一歪的,我瞧他屁股出血了,然后倒在地上,我就害怕有事,我就跑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的证言:过了一会儿,不知咋搞的陈某丁又转到我二儿堂屋里来了,见屋里没人就问我,马××呢我说在厨房烤火的,你搞么子,你是我的女婿,他是我的儿子,搞起来都不好看,他就跑到厨房摸把菜刀给马××说我也不叫你空个手,马××说我要刀搞么子,我先把小孩送走可以不,陈某可以,你马上一定要回来,马××说我一定回来,我就叫我二媳妇出去对我儿说叫他莫回来了,媳妇就出去了,过约半根烟的工夫,杨××又转到我二儿厨房里问陈某丁:你打我一捶怎么办陈某你说咋搞就咋搞,杨某咱到大湾里说,陈某可以,杨××就在前面走,陈某后面跟着,我见他两出去怪凶的,我赶紧跟着撵出去,走到前边刘××门口,就见到杨××头对南倒在刘某瑞厨房外边角的地上,杨某岳母马××将杨某着,我到沿头去发现地上放好多血,陈某丁掂把杀猪剥皮耳朵形的刀子站在湾前塘边大路上,一会就从对门走了,也不知道后来搞哪儿去了。

2、证人吕××的证言:昨天下午大半晚上,我在屋里玩,听到刘××门口搞的哄,我就去看热闹,发现是杨××和陈某丁两在马××后园里边走边吵,杨××在前边走,说:“你一个大初几的,你抓我的头毛,打我一拳,你给我道歉算了。”陈某:“道歉吊门儿没有,咱到前边去你说咋搞就咋搞,走到马××厨房西山墙处,杨某那儿说你咋搞这时陈某其大衣内兜里掏出一个杀猪割肉的小刀照杨××的左屁股捅一刀,刀子一拔,血就从裤腿上像泼水一样往下放,走了两步就倒在地上了,脸发白,眼睛闭着的,当时湾里好多人,刘××、刘××、张某某等人都在场,陈某了以后,边望边走边往转望了三遍,走到塘边上用地上的草影子将刀上的血擦后又将刀子装到怀里内衣兜里从对门往回去了。

3、证人马××的证言:昨天下午约五点钟,我到我北头找我弟兄商量到青山双桥去走人家,我走到杨某辉门前,杨××从刘某对门回来对我们好多人说:陈某丁拿刀来杀他舅头马××来了。我和湾里杨某军、杨××和些小孩就到马××家,刚走到门口,杨××在前,陈某丁在后,看样子怪正常的,杨××和陈某丁打招呼说话,因为我和陈某丁原来有矛盾,相互没有讲话,我就转到刘××门口站着没再走了,一会儿听到有人吆喝,我就到沿头去发现杨××头对东南倒在刘××的厨房西头地上昏倒了,杨××的岳母马××赶紧跑过来将杨某头扶着哭,陈某丁掂把新刀,杀猪割肉用的刀,往塘边走,边走边说:你们这湾上的人怪多的,谁敢来我杀谁,我说在刘某杀个把的,到塘边还用啥东西擦刀子上的血,擦后又别到腰上的,我就叫他们赶紧来人把杨××往医院里抬抢救,当时有刘××、刘某、杨××、杨某辉用竹莲子往朱堂街上抬,还有刘××也跟在后面抬人后边,当时杨某国一句话没说,我帮忙抬竹莲子上去的,左屁股被捅了个眼,放好多血。

4、证人马××的证言:我到我妈湾对面田湾碰到陈某丁,我两错两条田埂的,都没说话,我又见到我妈门口围很多人,还有人在哭,我以为是把我哥捅了,就边哭边跑,跑到以后,见被捅的是杨××,湾的人(刘某,刘××)已经把杨××抬着在走,往朱堂医院走,我也没上我妈屋去就回家了,回到屋里也没见到陈某丁。

5、证人郑××的证言:我记得是那年(具体是哪一年我记不清楚了)的正月初五,当时下的有雪,那天中午我家里还来客了,当时我的屋还是一间草屋,我们都在屋里吃饭,我本组的陈某丁来到我家门口院子站着,说,郑××,给你的刀借我用一下,我搞的有个兔子,我就将屋里地上放的一把尖刀(我当时是杀猪屠夫)拿出来递给陈某丁,他把刀拿着就走了,过一会,我就听见他的妻子马艳华喊,郑××,我出来问搞么子,她说陈某丁打架去了,我一听急了,就去追陈某丁,也没有追上,后来听说陈某丁将杨××捅死了,后来的情况记不清楚了,刀具体在哪儿也记不清楚了。

6、证人马××的证言:当时天黑了,我进去烧火,我就听到我湾的一群小孩在吆喝,陈某丁拿有刀,于是我就跑出来,就看到杨某国和陈某丁从马××家中出来走到我厨房边上,当时陈某丁说,你不该打抱不平,杨某国说,我说了还不是为你好,那咋的,陈某丁当时就给了杨某国一拳,杨某国说你搞真的啊,陈某丁说我就是搞真的,当时杨某国伸手想打陈某丁,手还没伸到,陈某丁就从身上掏出一个杀猪刀,照杨某国屁股上捅了一刀,当时杨某国一手捂着屁股,一手撑着墙面,地上一会就流了一大摊血,可能是支持不住了,一小会就倒在地上,于是我就喊人把杨某国抬到医院。

7、证人杨××的证言:四五点钟左右,我从陈某营家中出来,看见大湾(上刘某组)的山冈上,看到郑华山(当时撵累了)于是郑华山就对我说,杨××,你赶快回去叫马××躲起来,陈某丁拿刀去杀他去了,于是我就赶紧往我湾里跑,我跑到大湾里问马瑞强,你们看到陈某丁了吗他掂着刀去杀马××,他们说,陈某丁到马××家中去了,走,我们去看看,跑到马××湾门口,看到陈某丁和杨某国,陈某丁的丈母娘从家中出来,当时陈某丁和杨某国并肩走着,边走杨某国边对陈某丁说,都是亲戚家,何必呢别搞。当时陈某丁给杨某国打了两拳,杨某国有些生气说,都是亲戚,我说个公道话。当时看见陈某丁这样,杨某国有些生气,也想打他两拳,还没有打,就见陈某丁从身上掏出杀猪刀,照杨某国屁股戳一刀,当时杨某国就倒在地上,这时,陈某丁跑了几丈远,在塘边擦刀子,我上去说,陈某丁,你两亲戚家搞啥呢把刀子给我,当时陈某丁对我说,咱两不错,我不和你搞,只要你刘某的谁放上,我戳死两个。说完就往下陈某走了。

8、证人刘××的证言:到了下午5点多钟,我在我湾南头杨某辉门口,多远看着陈某丁一人往我湾上来,来了后径直到马宪林家去了,也没看到他手里拿了什么东西,他到马家干什么我不清楚,陈某丁到其老丈人家后,我湾的杨××在外面走人家回来,对我们这些人说,陈某丁来没我说我刚瞧他过来了,杨××说,陈某冲的人说他带有刀啊,你赶快回家瞧瞧让他莫搞,我们听了后,我湾马瑞杰的老娘说你们赶紧去瞧瞧,叫他莫搞呀,年轻人咋这样啊。我和杨××、杨某辉、马瑞强就往马宪林家去,看到在刘某瑞厨房后墙根处,陈某丁和杨某国在一起,杨某国问陈某丁,你刚才打我一拳咋搞陈某,你说咋搞就咋搞,这时杨某丈母娘也就是马××上前扯杨某跟陈某,马××知道陈某的有刀子,吓的慌,她刚给杨某转过身,陈某丁在后面朝杨某屁股捅一刀,杨某即就不吱声了,顺着墙根往下溜,他丈母娘就去架杨,将杨某到他厨房的屋山头,杨某倒了,地上流了好多血。

9、证人马××的证言:正月初五的上午,我,马俊生,马××,陈某丁在马××家吃饭,吃饭的过程中,马××和陈某丁来媒,马××说媒到了,该陈某丁喝酒了,陈某丁说还没到,不喝,你有酒是你的,我晓得你缠酒,这个肯定不喝,马××说,这是在我屋里,不喝算了。马××的妈听见了,说都不喝,算了。把碗都收起来了。陈某丁又提出来扑克,马××的妈说你们来扑克可以,别喝酒搞的不好,一个是我儿,一个是我女婿,陈某丁说来三打一,后又说来十点半,我说我不会,他就说干脆比点子,接着,我、陈某丁、马××、马××、杨某国开始在原先吃饭的桌子上赌开了,陈某丁下一块的,马××说下大了,要下一毛的,陈某同意,马××就把陈某钱都推到地上去了,说,你赢谁的钱,我还有一百的,一千我也有。陈某,你有钱是你的,好大的事,我偏要下。马说只能下一毛,下大了不来。陈某要下,马就站起来把酒瓶完往桌上一放,陈某站起来,掂起坐的椅子就要打马,杨某国把他的椅子扯住,说别搞,陈某要往前冲,杨某你要打就打我两拳,陈某的把椅子放下,朝杨某头和身上打了两捶。

10、证人马××的证言:我返回来跟我屋里说不用做饭了,陈某丁走了,我屋里说咱要做饭,我就烧火,这时马××抱了小孩来了,把小孩一放就出去,我说你干什么,他说陈某丁拿个刀子来捅我,他叫我跟他帮忙,我说你瞎搞,我就拉我老二,我老二往外跑,我最后死命将我老二拉到我屋里,将门锁着,我就往下跑,然后看到杨某国岳父,刘某瑞家里人往外跑,陈某丁也跑出来了,一看陈某里掂个杀猪割肉刀,刀上有血,我一想,很可能把我老三捅了,我不敢靠近,同时,陈某丁还叫,说你湾的来一个人我捅一个人,我只好站在那里,这时,一个个的人都向被捅的人走去,我也随着人去看被捅的是谁,我走到一看是杨某国,我一看就说赶快把他送到卫生院,这时人一会就将竹莲子搞好将他送到卫生院,我不知道陈某丁是什么时候走的。

11、证人马××的证言:初五的上午12点左右,我妹马艳华和他丈夫陈某丁到我家走亲戚,中午在我家吃饭,开始有我,陈某丁,长山,马俊生四个人吃饭,喝有两斤酒的样子,我村X组的杨某国和我组的马××来了,接着一起喝,喝到下午三点左右就结束了,接着长山说来牌,我就和陈某丁、杨某国、长山四个就用扑克牌比点子,来了几分钟,陈某丁每次都下的比较高,都是一块钱上下,我就对他说,别下那么大,新年的来着玩,他不听,仍然下那么大,我把他的钱往他边上推,他推过来还下,我又抓起来往他边上推,他又推过来,在第三次我把钱推给他的时候,他就站起来,把他的钱往兜里装,说:“走。”我对他说,你毛么子他说,咋的同时把自己坐的椅子掂起来要和我打,这时,杨某国就起来,把他的椅子捉住,他就把杨某国的头发抓住,照杨某国的肚子捅了两捶,在屋里的人看着就要打起来了就把我们都劝开了。我在厨房烤火,过一会儿,陈某丁来了,到厨房问我:马××,你搞下不我说,搞下就搞下,陈某丁就把腰拍拍说,我有刀,你也拿个刀,刀对刀,说着把切菜的刀递给我,我没接,对他说,我不拿刀,你要杀你杀。我娘就把他抱住,哭着对他说,传安啊,别搞,他是我儿,你是我女婿,陈某丁对我母亲说,你要看不惯,你走。我对陈某,你和我有仇,和我儿没仇,我先把孩送走,等会再回来。他说好,我就把我儿子抱到我大哥家了,我去之后,我大哥就把我锁在屋里,说出去找人。过一会,我大哥回来说,你赶紧走,他把杨某国捅了,马上来捅你,我就和我妻子,和我小孩跑到马岁军家去了,昨天快黑时我回家了,昨天下午才听说杨某国死了。

(三)公(罗)鉴(尸)字(1993)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论证: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杨某国外伤系单刃锐器伤,致左股动脉断裂,出血,循环血容量急聚下降,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结论:杨某国系左股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现场位于朱堂乡X村上刘某刘某瑞厨房山墙西侧。刘某瑞家正屋三间坐东朝西,南为一偏屋,北为厨房,为土坯瓦屋结构。厨房西山墙下堆放着劈柴,距山墙60㎝处,有56㎝×45㎝的血滩。杨某国尸体上穿黑西服,兰色毛衣,白色衬褂;下穿黑裤,绿裤头;脚穿黑皮鞋,内穿暗条尼龙袜。尸体左臀部有一6.2㎝×2.5㎝的八字形皮肤裂伤,深达左腹股沟皮下。

(五)书证

1、被告人陈某丁户籍等证明;

2、被告人陈某丁抓捕经过等情况证明;

3、被害人杨××身份证明。

另查明,上一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0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676.41元/全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全年”。案发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年仅五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年仅七岁,被害人杨××之父杨某财于2006年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有丧葬费x.5元(x元/2)、死亡赔偿金x元(3851.60元×20)、被抚养人生活费x.69元(2676.41元×13/2﹢2676.41元×11/2﹢2676.41元×13/2﹢2676.41元×20/2),合计x.6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酒后寻衅,持刀行凶故意伤害致死他人,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丁作案后,潜逃在外长达十五年之久,以逃避法律制裁,且未能给予被害人任何经济赔偿,其虽能认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辩解及辩护人辩护理由本院不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某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九七九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丁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x.5元、死亡赔偿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69元,共计x.1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柏定

审判员吴光金

代理审判员王明强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周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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