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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宗泽、陈海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段XX驾驶京x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阳市北关区X村口时,与骑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韩书云相撞,造成韩书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检验鉴定,韩书云系外伤性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段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段某某、宁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堪验笔录、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韩书云家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梁克庆

审判员李鹏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路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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