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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邓尧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为参与赌博,于2010年6月8日、6月17日20时许、6月18日7时许,先后三次利用其在安阳市华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之机,潜入该公司二楼办公室,使用事先私自配制的钥匙打开该公司保险柜,分别盗走现金8200元、x元、x元,共计人民币x元,并在6月18日盗取现金的同时,将该公司办公室内控制监控设备的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监控电脑主机价格为人民币75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部分赃款人民币x元、赃物监控电脑主机一台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付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退还赃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邢某某、张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钥匙、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视听资料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梁克庆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路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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