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关某某婚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婚姻纠纷一案,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直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同年5月30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翟同造,冯芳,徐向南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0年7月22日本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24日相识,2010年5月7日举行婚礼仪式,2010年5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从典礼到结婚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不让我与其过夫妻生活,2010年5月11日被告趁我和家人不备将其陪送小鸟电动车和一条金项连带走,我多次叫被告回家。被告拒不回家,被告的行为给我们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现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x元,返还压箱钱和拜礼钱5980元。

被告未某某,未某交答辩状。

原告据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其身份。2、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双方于2010年5月10日结婚。3、明xx、王xx证言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借婚姻关某进行行骗。4、出示录音两份(一个碟上)。5、原告申请调取吴茂花证言一份,原告据4、5证据证明经媒人吴xx之手给被告彩礼x元、压箱钱2880元。6、2010年5月24日、5月3既钦虺苷僦臂W村委会出据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父母长期患有病,原告属本村低保家庭。

被告未某某未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证据1、2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3因证人未某某质证,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证据4、5形成一个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6因未某供医院证明及低保证明,本院对原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依据原告陈述及确认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24日相识,2010年5月7日举行婚礼仪式,2010年5月10日结婚,2010年5月11日被告骑电动车离开家,原告多次去叫,被告未某。原告陪嫁物品有小鸟电动车一辆(已骑走)。审理中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未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十几天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第二天被告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表明双方未某立起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因数额巨大给原告造成一定生活困难且双方生活时间短应酌定返还x元。原告要求返还的压箱钱和拜礼钱5980元的请求,因无证据证实原告已拿走,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据第三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

二、被告关某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款x元。

三、被告陪嫁物品小鸟电动车归被告所有(已骑走).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同造

审判员冯芳

审判员徐向南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