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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遂平县新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新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Hp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1970年12月2O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父。

上诉人遂平县新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O7)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遂平县新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贺岭,被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董中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任付东

审判员唐武军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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