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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2010年10月27日,岚皋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龚太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我在信用社为被告帮忙贷款5000元,约定在2008年归还。期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信用社多次向我索要,我经济拮据,一时也无法归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利,现依法起诉,要求:1、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起至还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力争在今年年底前给付,相应利息我也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3日,原告刘某某帮被告周某某在信用社贷款5000元,约定2008年6月归还,期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010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起至还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周某某在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极具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龚太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安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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