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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某。

被执行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乙(又名李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x元,执行费为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乙付给申请执行人姚某执行款x元,下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现申请人姚某已于2010年4月12日收到案件款x元。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王兴旺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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