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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慎某某,女,1958年阴历9月26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为结婚给付原告的现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6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2008年3月30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08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2月,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4月,原告撤回起诉。2010年4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给原告现金2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闹矛盾,现已分居两年有余,且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和离婚后给被告生活造成的困难,原告应返还被告现金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现金一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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