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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公司董某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原告通过招聘成为被告的员工。同年9月12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交纳岗前培训费x元,由被告下属的荥阳市煤矸石电厂建设指挥部出具收据。2010年9月,原告得知被告收取岗前培训费不合法,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交的培训费及利息损失共计x元。同年9月27日,原告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岗前培训费x元,并赔偿原告自2003年9月12日至2010年10月2日利息损失4377元,2010年10月2日至还款之日利息另算。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荥阳市成立荥阳市煤矸石电厂筹建指挥部。后荥阳市委、市政府对荥阳市煤矸石电厂进行招商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4月7日郑州市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为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2003年9月12日,荥阳市煤矸石电厂筹建指挥部收取原告王某某培训费x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2004年7月8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核发营业执照。2010年9月27日,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发生培训费争议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为由作出荥劳仲不字[2010]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同年10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被告于2003年9月12日收取原告培训费时,原告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应从此时起算。即使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原告于2010年9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且原告又无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情形,应认定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书伟

审判员侯某晖

审判员赵霞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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