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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程某与孙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欣:m,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张某某、程某与孙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孙某某系农村居民,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孙某某残疾赔偿金数额有误。请求将本案立案再审。

程某、孙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孙某某提交的户口簿显示其为郑州居民家庭户口,并未明确是农业家庭户口。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户口簿登记显示为郑州居民家庭户口的即是农业家庭户口,故原审法院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孙某某残疾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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