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商丘项目部。
负责人冯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和原审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商丘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15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王某某,被上诉人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德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商丘项目部负责人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