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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9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预谋后到荥阳市X镇X村三组失主逯某某住处盗取联想G4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409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荥阳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险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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