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豫x三轮汽车沿31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乔楼镇X路口处转弯时,因违法载货导致车辆翻车,造成乘车人马某某当场死亡,徐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荥阳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家属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