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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男,汝州市钟楼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返还彩礼款。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正月十四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十一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

二、原告赵某某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300元。

三、双方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明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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