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胞兄杨xx及赵xx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杨某某持木棒打伤杨xx的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赵xx亦被打伤。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中,被害人杨xx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是胞兄弟,对其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赵xx的陈述,证人杨xx、胡xx的证言及法医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中,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生

审判员何新丹

审判员朱志生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彭月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