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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1日,滑县X乡X村民王东强在焦虎乡焦虎商场门口被盗一辆红色众星牌125摩托车。后该车经郑国航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被告人李某某收买该车后于2006年夏季某日通过慈周寨乡X村韩心芳介绍,在瓦岗寨乡X村韩心芳开的摩托车维修门市部以117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祁景钦(另案处理)。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871元。案发后,该车已追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祁XX、韩XX、王XX、祁XX、祁XX、李XX、郑X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献波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宋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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