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三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3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42年农历2月19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某因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09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撤回上诉纯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廷霞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李某保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延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