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3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42年农历2月19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某因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09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撤回上诉纯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廷霞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李某保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