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与杨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3年2月2O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文绪,河南汉冶(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3年l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唐某某,河南怡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文绪、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元,退回刘某某。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路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