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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滑县高平镇肖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肖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某甲,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

委托代理人薛志超,河南鑫瑞(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肖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滑县X镇X村民村委会自行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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