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某甲,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
委托代理人薛志超,河南鑫瑞(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肖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滑县X镇X村民村委会自行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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