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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县浙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三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西县浙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靖西县X镇城南麒麟山。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经理,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正光,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某,(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河南永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靖西县浙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浦水泥公司)因与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正钢板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浦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永正钢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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