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西县浙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靖西县X镇城南麒麟山。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经理,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正光,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某,(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河南永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靖西县浙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浦水泥公司)因与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正钢板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浦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永正钢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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