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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上诉丁某乙、赵某丙、王某、丁某丁、洛阳市呈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38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洛阳市呈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丁某乙、赵某丙、王某、丁某丁、原审被告洛阳市呈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某甲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巨新民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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