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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女,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杰,河南大梁(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协会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永,河南世纪行(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宪章、袁杰,被上诉人市科协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郑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科协系机关法人单位,周某被录用后实际在市科协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工作的转正定级、职工升级审报均系市科协劳动服务公司所为。劳动服务公司被注销后,作为主管部门的市科协没有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属于清理整顿公司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此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某。一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葛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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