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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前郭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民初字第2532号

原告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勇海,松原市丰火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男,1955年4月22日,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前郭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前郭县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6年3月10日,被告在我处借款5000元,利率(月息)10.695%。约定还款时间为2006年12月10日,有贷款单据为凭。经多次索要,被告推脱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承认原告所说事实,同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甲给付原告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650元。此款于2009年8月25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常文艳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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