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贤良,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李某某之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住(略)。
被告黄某丙,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志波,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丁,女,1959年1月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受理原告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某申请解除对以被继承人黄某初(身份证号为x)的名义登记的座落在益阳市赫山区X路原益阳市七中家属区的住房和被继承人黄某初死亡后的抚恤金x元的财产保全,同时请求解除对担保人肖某某的房屋(担保物)的冻结。并与原告黄某甲、黄某乙共同撤回对被告黄某丙、黄某丁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申请和请求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以被继承人黄某初(身份证号为x)的名义登记的座落在益阳市赫山区X路原益阳市七中家属区的住房产权(产权证号码为x)。
二、解除冻结现存于原益阳市七中的被继承人黄某初死亡后的抚恤金x元。
三、解除冻结担保人肖某某所有的座落在益阳市资阳区X镇X村桂花园村X组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益房权证资字第x号)。
四、准许原告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撤回对黄某丙、黄某丁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13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18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徐资文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贺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