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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甲等诉被告方金贵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获嘉县X镇X村人,住(略)。

原告于某某,女,汉族,1953年8月1鋈。纷贤担芟κ撕迫玢V母亲。

原告闫某乙,男,汉族,2009年1月1鋈担芟κ撕迫玢V长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闫某乙母亲。

原告闫某丙,男,汉族,2010年6月鋈担芟κ撕迫玢V次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闫某丙母亲。

被告方金贵,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X号。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搬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X街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韩某。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等诉被告方金贵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对豫x、豫x挂重型半挂车进行查封,原告并已提供担保金x元。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甲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豫x、豫x挂重型半挂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饶艳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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