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虽然外出打工几年,但这都是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外出打工也是为了家庭,使两个孩子生活好些。
经查: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12月26日举办民间结婚仪式而同居,后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贾某峰于X年X月X日出生,次子贾某康于X年X月X日出生,近几年原、被告均外出打工,相处时间较短,产生隔阂。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了孩子,夫妻双方均愿意辛勤工作,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庆
审判员李玉梅
审判员游合营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