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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4日。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铁皮剪、竹梯子窜至临颍县计生委办公楼西侧,盗割型号为x.4X2的通讯电缆2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缆价值71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其身份证明;受害单位证明;证人耿某某、金某某、高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物证:铁皮剪、竹梯子;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周口监狱罪犯档案(即释放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价值7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综观全案情,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臧跃峰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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