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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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南都(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5月,南阳市新华商城商户张XX在商城东北门花坛处建门面房,与对面门面房房东刘XX为施工发生纠纷。

2000年5月3日上午张XX将此事告诉了承建施工的包工头陈X(另案处理),陈X说可以找几个人不让对方阻碍施工,张同意后,陈X便联系段文军(已判刑),让其晚上找两个人去招呼看场子,不让对方再扒东西。段文军同意后,便把此事告诉当晚和其在一起吃饭的韩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已判刑)、安某某(另案处理)及杨某某等人。随后段便领韩某某、丁某某、安某某、杨某某、曹某怀、陈玉强、刘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商城,陈X出钱请段、韩某人吃喝。期间因工地没事,上述等人又分别离去。当晚9时许,段文军接到陈X的传呼让速回商城,段文军便又纠集上述人员赶到商城。此时,被害人刘XX、王XX及苗X、孙XX、李X在张XX的施工现场不让施工,段文军即以房东的名义出面,上前与刘XX、苗X等人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段将苗的手机碰掉,苗叫段将手机捡起,段文军不捡,引起双方撕打。段文军、丁某某、韩某某、安某某、陈玉强、曹某怀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上前围住被害人刘XX、王XX两人殴打,致刘XX第四颈椎骨折并相应脊髓挫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王XX头部及上唇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同案段文军、韩某某、安某某、丁某某、陈玉强、刘峰、曹某怀、陈X供述;被害人刘XX、王XX陈述、证人张XX、苗X、孙XX、李X、张XX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受纠集指使与同案多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悔罪,并对被害人表示道歉。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在该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3、被害人对案件的引起有一定的过错。4、被告人竭尽全力赔偿被害人。5、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以往表现较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份,南阳市新华商城商户张XX在商城东北门花坛处建门面房,对面门面房房东刘XX认为张XX建房影响其做生意,便阻止张XX施工建房。同年5月3日上午张XX将刘XX阻止施工的事告诉了承包建房的工头陈X,陈X便联系段文军(已判刑),让其晚上找人招呼,不让对方再阻碍施工。段文军将此事告诉了当晚在一起吃饭的韩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等人。并领上述人员赶到商城,晚上由陈X请段文军等人吃饭。因此时工地无人阻止,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分别离去。晚21时许,段文军接陈X传呼让速回商城,段文军便又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返回商城。此时,被害人刘XX、苗X、孙XX、李X、王XX等人在施工现场阻碍施工,段文军即以房东之名出面与刘XX等人理论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段将苗的手机碰掉,苗让段将手机捡起,段文军不捡,引起双方撕打。段文军、丁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上前围住刘XX、王XX殴打,致使被害人刘XX第四颈椎骨折,并相应脊髓裂伤,经南阳市公安某法医鉴定刘XX的损伤构成重伤。王XX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到公安某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刘XX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某刑事技术鉴定书(2000)公法医门诊字第X号,证明被害人刘XX的损伤属重伤。

(2)南阳市公安某刑事技术鉴定书(2000)公法医门诊字第X号,证明被害人王XX的伤情属轻伤。

(3)南阳市公安某刑事技术鉴定书(2000)公法医门诊字第X号,证明被害人刘XX的伤残程度属Ⅰ级伤残。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XX陈述:

…5月3日晚九点我和妻子苗X在新华中路碰见孙XX、王XX,苗说去商城看看门面房有点纠纷(我们门面房门前是花坛,对面叫保平的妇女卖小百货,她们改造门面房,垒的台阶下了花坛的台,因此发生纠纷)…我们四人去了商城到现场,见到现场有人施工,我们和工人交涉,中间过来两个巡警,说有纠纷协商好在盖,工人们也同意了…巡警刚走,我见有一群人从东北们跑进来,张XX走到我们面前说房子是我的不让盖也盖,我说协商后再说,当时我、孙XX、苗X在场…我妻子拿手机打电话,张故意用手一扬,把手机打掉在地,我妻子让他捡他不捡,他用手推我妻子一把,我上去拉张,王XX解手回来也上来拉住他,我感觉一群人来到我身后,刚想转身,头上就被砸了两砖头,我往西跑,见有个人(中等个)拿铁棒一样的东西朝我后背砸去,我倒在地上,接着感觉到又朝我身上打两棒…打我第一棒的人是个中等个,追我的人中有一个高个子,穿白衬衣…

(2)被害人王XX陈述:

…我在暗处解手,听见苗X和一个男的争吵,那男的说这地方是我的我想咋盖就咋盖…我回来看见那男的正在推苗X,我和刘XX上前拉住他(个子稍高,上身白衬衣)我感到头被重重打了一下,我扭头看,我的嘴又被打了一下,头上又挨两下,倒在地上,我站起来时见我面前立着两个人,个子有1.75米左右,穿的不是白衬衣,那两人还说你过来、你过来,我跑到苗X那拿手机打120,苗X抱着躺在地上的刘XX哭…我看见他们其中有人扔砖头,有四五个人打我…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在段文军的提议下、伙同韩某某、曹某某、安某某等人,为陈X帮忙到商城东北门后段施工现场,帮忙参与打阻碍施工的被害人经过。

4、同案供述

(1)同案段文军供述:

…5月3日晚,我和安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及另外不认识的吃饭,陈X给我打传呼说他在商城给别人盖房子晚上叫我喊两个人帮忙干活顺便招呼着不让对方扒东西不叫砸铁皮,对方恶的很别叫打住咱的人…我说我一个人过去,陈坚持要我再叫两个,我同意了…在饭桌上我对杨某某、安某某说:“有个大哥在商城干活,想叫过去帮忙,好像有人拦住不叫干,陈X找的已经有人了,咱去也累不着”他两同意…我和杨某某、安某某、韩某某及另一个不认识的一起到商城,没见陈X,我们有一块去了文化宫…陈X又打传呼叫我们过去,我们过去后,在闲拍时听见工地那边有人在骂,陈X说过去看一下,过一会我一个人先过去了,没见陈…我问那女的咋回事,那女的骂我说叫房东出来我说不管谁是房东人家盖房也不碍你的事…与她一块的三个男的过来捣我两拳踢我两脚,我扭头往南走了,我前边走杨某某、曹某发也跟我走了…后来我给陈X打传呼叫他把给我打的传呼信息销了…

(2)同案韩某某供述:

…当晚8点我接到段文军的传呼说有事让我到商城东北门…我去后见到段文军、老曹、安某某、杨某某…随后几分钟丁某、陈强、和一个叫“三”的人三个人也到场了…段说有个朋友在商城有点事让我们去捧捧场…后看没啥事,我和安某某、杨某某及另外一个人一块去了永安某…段文军给安某某打传呼叫我们到商城,段或安某给丁某打传呼让丁某一起的几个人也过来…我们一块到商城东北们西边工地上喝起酒…过来三男一女,那女的乱骂,段文军就先上去和那女的讲理,在讲话过程中段把那女的手机碰掉在地,后来对方上来两个男的打段文军,接着丁某、陈强在地上拿起砖头就上去打那两个男的,就这样双方打起来…打之前段和那女的在吵,老曹某段文军身后3、4米远,丁某、陈强、旭东、“三”在商城东北们内侧东边站着,我、安某某、一个小个子在门内侧西边站着…打起来后,丁某、陈强、旭东、“三”四人先上去打…后来我和安某某、小个子三人也往前凑,这时对方过来一个人拿着砖头往我身上砸没砸着,他拉我,我一甩倒在地上,我起来就出了大门…我看见丁某、陈强、“三”、旭东、段文军几个人动手打了,陈强、丁某下手狠些…

(3)同案安某某供述:

…当晚下午段文军通过曹某发约我和杨某某、韩某某、“四”“小强”到新天洋,忘记为啥事…又到了商城和文化宫,这期间忘记是曹某发还是段文军接到陈X传呼,回了电话对我们说有个朋友在商城干活,边起有一家挡住不叫干,咱们过去看看,他们再浪了,咱们整他们…说罢我们就一起到了商城东北门干活的地方…到现场我见段文军、韩某某两个人和对方吵骂,“四”“小强”及另一个娃在旁边阴影处站着,接着听见里面喊“整他”,我看见韩某某、段文军扑向站在车边的那个男的,韩某某右手拿一块砖头,没看清段文军拿啥东西打,韩某某、段文军冲到那男的跟前就打,韩某某用砖砸,那男的被打的半蹲快倒时,“丁某”三个人也冲过去打,我没看清他们拿啥东西打,当他们冲过去同时那个男的已经倒地了,这时从里面过来一个穿红上衣的男的想过来救被打倒的男子,丁某他们又围住这个人打…我没见曹某发、杨某某、陈X他们上去打…

(4)同案丁某某供述:

…那天下午韩某某打传呼让我到商场,后知道是要账…后我们在文化路北头一个饭店吃饭,段文军把韩某某拉到一边,过来后段文军说到商城再喝一会,韩某某叫一路去…到商城段文军和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接上头,那男子搬来两箱啤酒让我们喝,他两又在一旁说了两句话段文军就说走吧,他们去了文化宫,我和陈强回红庙路…那晚接到韩某某的传呼,叫我到文化宫去,我和陈强一起去了…在文化宫我见到刘峰、一个姓杨某、还有个不知道叫啥…我们到商城东北们后在门口我和陈强还有一两个人站着,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和段文军吵架,韩某某(穿白衣服,个子最高)跟韩某识的有三四个人都上去,拎的有砖头,接着双方打起来,快得很…和韩某某一起拿砖头上去的肯定有韩某某、姓杨某、刘峰…我当时在路边找了个自行车外带拿住往跟前,人家已经打了啦,我没打住人。

(5)同案陈玉强供述:

…丁某某喊我有事,然后我喊上刘峰我们三人一起到新华商城…后我和刘峰又回红庙路,我又接到韩某某打的传呼,又返回商城东北门处,安某某、韩某某、杨某某、还有一姓曹某在,丁某某说要打架…杨某某、韩某某等人与对方三个人吵架,对方男的领一个胖、一个瘦的人,还有一女的,韩某某将女的手机弄掉了,双方推搡,胖男子踹韩某某一脚,丁某某拿砖头砸胖子,又拿砖头砸在瘦男子的头上,瘦男子就趴在地上不动了,再也没起来,刘峰又在施工的地上捡了个三角铁在瘦男子的身上砸了两下,姓曹某等人将胖男子踢打了一顿,那女的在地上喊瘦男子,瘦男子也不动,我们开始跑...当晚开始时安某某喊丁某某、丁某某去喊的我们…

(6)同案刘峰供述:

那天下午跟陈强等人去帮别人要帐,晚上在文化路吃的饭,在吃饭中间穿兰短袖(段文军)的接个电话,吃了饭他说叫到商城去有点小事…到商城后有人买烟酒…没事我们陆续走了,我跟陈强、丁某某去红庙路,丁某到个传呼说叫还回商城…我和陈强在路边站着,里面吵起来,有个胖子和穿白底花T恤衫的(个子高,在吃饭时没这个人,到商城后才见到)穿兰短袖的人在吵,胖子打了这两人,穿白底花T恤衫的、穿兰短袖的人还手打胖子,这时我们一起过去的有三四个人都上去打,其中丁某拿个自行车外带也上去打,双方很快打完了,丁某又照胖子身上用自行车外带打两下,在打时还有个穿红衣服的胖子上去帮挨打的胖子,也被打了几下…

(7)同案曹某怀供述:

…当天是段文军喊我到商城的,我到商城后看见段文军和另一个穿白上衣的高个子和对方吵,段文军将对方的手机打掉在地上,双方就厮打起来,这时从双方门旁的黑影里跑出来一二十人对打,段文军一方有人用砖头将对方穿红上衣的胖子头打破,我因为害怕就顺着原路往回走,我出来的时候,杨某某从后面跑过来说打倒人了…

(8)同案陈X供述:

…今年4月我承包商城13家商户的装修,包括顾保平、张XX的门面…5月3日上午,顾保平在商城找到我说他们对面商户一个大肚子的女的和她丈夫把地平给扒了,后来张XX找到我说人家都欺负到头上了,这干干又叫扒扒,叫我给他生个门,我说:“我给你找两人,你也找两亲戚,你买件啤酒,咱们人多了,他们就不敢闹事打架。”…我的一个朋友段小军打电话过来,我就让他晚上到商城东北们去,然后我也去了,见到段文军,段问我是不是站在那边的几个人扒墙,我说是这会人家没吭气,咱也别吭气了,我又说那边我还有事,我先走,扒墙的的要吭气了你就说你是房东,千万别让找干活人的事,说话期间走过来两个男的可能是和小军一块的,我接着说别打架,小军说你放心没事…接着我就走了…

5、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证言:

…5月3日上午我在商城碰见陈X,我说昨晚垒的台阶叫人家给扒了,还说人家今黑还来挡住,咋办,陈X说那我给你找几个人,意思是看住门店,不叫别人来扒,我说咱可不是给人家打架,陈说他掂量住,我说我给100元钱给师傅们吃饭,陈X说叫我晚上就不用来了…下午我去给了陈X1300元(包括1200元的装修钱)…凌晨2、3点陈X给我打来电话说:“他们来找事,给他们打伤了”陈还说你不在场,到时候谁要问你,你就说你啥也不知道…

(2)证人苗X证言:

…5月3日晚我和丈夫刘XX、朋友孙XX一起逛街碰见孙的爱人黄某雨、李X和他爱人、王XX,我说咱们到商城去看看…我爱人把张XX门店前的台阶踢了,不叫他们工人垒,后争吵起来,110来了问问没打架就交待不让他们施工就走了…我让黄某雨送李X的爱人,我们等着,段文军到我丈夫跟前说这地方是他的,不叫盖也得盖…我过去评理,他把我手机打掉,我让他捡他不捡还推我,我丈夫和王XX拉他,这是站在东北门的那群男的跑过来就打,段文军就在跟前,具体他动手没有我没看清…刚开始有几个人围住刘打,旁边一个娃一下子就把我丈夫打倒,具体咋打我没看清…刘躺在地上,我赶紧捂住他头上的伤口,这时又有两个男子都拿着棍子,一人打刘XX一下,穿白衣服的打在刘的背上,穿深色衣服的打在刘的后颈部…

(3)证人孙XX证言:

…不知从哪里过来一个人个子高高的给小苗的手机碰掉了,小苗叫那人捡那人不捡,那人上前推小苗说房子是他的想垒就垒,刘XX和王XX上去拉这个人,这时从外边跑进来几个人上去就打,王和刘就跑,这伙人撵上去就打,一会就见刘XX面部有血了,刘跑到商城东北们,那几个人中其中一个拿着二尺来长不知啥东西照着刘XX后面猛地砸一下,然后刘XX一头栽倒了,小苗抱着刘,这时那个人又上去砸了刘两下…刚开始说是房东的人个子高、瘦,上身穿白上衣,刚开始围住刘XX打时他就在打,但是没看见他手里拿有啥东西,后来追打刘XX时我就没看清有没有他

(4)证人李X证言:

…我们说着准备走时,从东北门过来一个人二十多岁,细高个,胳膊上有纹身,他说房子是他的不叫盖也得盖,指着刘XX和苗X吵,用手推苗X,我和王XX上去把这个人拉开,苗X给他哥打电话,这个人上去把苗X的电话打掉在地上,苗让他捡他不捡…这时站在东北门处的十来个人跑过来围打刘XX,王XX上去帮刘XX,那伙人又分出人打他,这时我一直还在拉住第一个过来吵架的那人的胳膊,刘XX被打趴在地上,苗X抱着他的头哭,王XX也被另外几个人打倒在地,我扭头看见有个人用纸包住的一根棍子照刘XX的背上夯了两下,这时被我捞住的那人挣脱跑了,拿棍的人还想继续打刘XX,我往那跑去,那个拿棍的人和另外一个人往东北门跑了…

(5)证人张XX证言:

…5月3日晚九点,我和杨某林在垒台阶,过来一辆标志车,下来三女四男,有个穿黑布衫的男的,还有个穿红布衫,一个穿白布衫的男的,白布衫上来骂不叫垒,白布衫和黑布衫把墙给扒倒了…不知从哪过来一个男的找那几个人论理,争吵起来…110来了看没人打架就走了,这时标志车走了,剩下三男一女站在东北门口,过一回,不知从哪来了四五个娃上前就打他们,我看见四五个娃用砖头砸在红布衫的头上,流血了,那四五个娃就跑了…陈X当晚没去…

6、书证

(1)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协议书,证明杨某某先后二次性赔偿刘XX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人民币八万元。

(3)收条,证明刘XX收到杨某某赔偿款。

(4)南阳市公安某卧龙分局刑警大队关于杨某某到案的情况说明。

(5)社旗县公安某桥头派出所证明,证明杨某某在该辖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6)同案裁判文书,证明同案判决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受他人纠集,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一人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作案后能主动投案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庭审中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委托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是从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提出的“是自首,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致使一人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危害后果,考虑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和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结合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曾江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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