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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与李某丙、李某丁、马某某、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功勋,河南倚天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献珍,新野县司法局城郊乡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献珍,新野县司法局城郊乡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段。

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上诉人韩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丙、被上诉人李某丁、原审被告马某某、原审被告沈某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还上诉人韩某甲。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某跃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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