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源食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源食化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EC/x、EC/x、EC/x、EC/x;出票日期:2009年4月24日;出票人: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源食化有限公司;收款人: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09年10月24日;票面金额:每张人民币x元;出票人账号:x;收款人账号:x;付款银行:漯河建行黄某路支行。)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漯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源食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乔楠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