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陆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男。

何某某与陆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何某某于2006年8月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陆某某停止土地侵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06)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何某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某某,被上诉人陆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虽以侵害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何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争议的7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明确,被上诉人在该土地上建房明显构成侵权。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陆某某辩称: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原审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二审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1998年,商丘市人大在神火大道西、蔡河东侧建设“仁和新村”家属院。2006年,因城市规划发生变化,原规划占用该家属院的77.4平方米土地不再占用,被上诉人陆某某在该土地上建房与上诉人产生纠纷,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虽以侵害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但本案上诉人何某某、被上诉人陆某某双方对争议的77.4平方米土地均未有使用权证,且上诉人何某某亦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对该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故本案纠纷系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因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争议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О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范丽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