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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上诉人付某丙、付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兵,商丘市梁园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丁,男。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李某甲、李某乙与付某丙、付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付某丙、付某丁于2010年4月26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甲、李某乙返还彩礼款8000元。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李某乙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兵,被上诉人付某丙及付某丙、付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

李某甲、李某乙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彩礼款,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双方争议较大,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付某丙、付某丁辩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程序正确,判决结果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是否收到被上诉人彩礼款,应否予以返还。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彭世锋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О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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