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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4日,因被告人刘某某之母与杨XX之间有纠纷,刘某某家人和杨XX的家人发生殴打,打斗中被告人刘某某将杨XX之姐杨一X刺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一X的左侧外伤性、开放性气胸,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杨一X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一X的陈述,证人杨二X、杨三X、刘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及撤诉书,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岳俊峰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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