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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8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0年9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芦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原、被告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男,长女叫杨某玲,现年23岁,已成家;次女叫杨某慧,现年18岁,已高中毕业;儿子叫杨某斌,现年18岁,已成家。我曾于2007年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又于2009年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在这三年里被告多次带人绊事并打骂我,特别是今年正月十三下午,被告带女儿、女婿用木棒打骂原告,该事经公安机关处理了。我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本已名存实亡的婚姻,我第三次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我与被告离婚;二、财产一人一半。庭后,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请,要求财产自行解决。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明一份;2、(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8年原、被告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男,长女叫杨某玲,现年23岁,已成家;次女叫杨某慧,现年18岁,已高中毕业;儿子叫杨某斌,现年18岁,已成家。杨某慧和杨某斌系双胞胎。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庭后原告要求财产自行解决,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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