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社主任。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4年9月份3日作出(2004)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13日,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禹民通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人通知书,2009年4月22日,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又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申请人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苗中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4)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陈某华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俊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