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深南大道X号招商银行大厦第X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区X镇X街。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东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