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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魏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北干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王进勇,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某某之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周乃津,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魏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8年7月21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省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魏某某赔偿因啤酒瓶爆裂造成其损害的损失费用x元,淇滨区法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封宗华、王进勇,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周乃津,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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