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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洪某某与上诉人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某,曾用名洪某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素军,鹤壁市淇滨区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洪某某与上诉人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洪某某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支付工程款44万元及利息。淇滨区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7)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洪某某与许某某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7)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司朝霞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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